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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电子科技学院学生活动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21-01-26 11:2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学生活动管理,提高校园文化建设水平,丰富学生课余文化生活,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学生活动,包括院团委学生会、研究生会和各系团总支学生会、团支部和班级及学生社团组织开展的各项学生活动。
第三条 院团委负责统筹指导全院学生活动;院团委学生会和研究生会主要负责组织开展院级学生活动,各系团总支学生会主要负责组织开展系内学生活动,学生社团主要负责组织开展面向社团内外不同范围的社团活动。根据工作需要,院团委可将部分院级学生活动委托各系团总支学生会承办或协办。未经院团委批准,各系不得自行组织院级学生活动。
第四条 学生活动分为政治研学类、学术科技类、社会实践类、文艺体育类等。
第二章 开展学生活动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学生活动内容应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新时代青年成长成才需要,健康向上,富有正能量,有利于学院培养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接班人和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要切实防止娱乐化、庸俗化、随意化。
第六条 开展学生活动应遵循优而精的理念,尽量扩大覆盖面,多组织开展参与范围广、学生喜闻乐见、有影响力的活动,着力打造可推广、可传承的精品活动和品牌活动,减少少数人参加的精英性活动。
第七条 开展学生活动应遵循勤俭节约的原则,鼓励无纸化办公和使用可循环利用的物品,尽量减少纸张印刷,原则上一律不发纸质请柬和奖品,切实防止华而不实、铺张浪费、大手大脚的现象。开展学生活动前应编制经费预算并严格落实执行,未经批准不得另行购买预算外用品。
第八条 开展学生活动应合理安排时间、地点,未经允许不得占用正常的教学时间、地点。因参加代表学院的对外学生活动或全院性活动请假的,必须经院团委批准。因参加本系组织的学生活动请假的,必须经系党总支批准。
第九条 开展学生活动应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校园网、宣传栏、社交网络、微信公众号等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宣传,扩大活动知晓面,强化内容丰富性,营造良好活动氛围。活动后要及时做好总结,做好材料归纳工作,为今后开展活动积累经验。
第十条 开展学生活动借用学院相关活动场所、活动设备时,须按要求和程序向有关职能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使用过程中务必注意爱惜,不得损坏。
第十一条 开展学生活动应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提前做好活动的安全保障工作和应急预案,严禁开展任何高危险性活动。到校园外开展学生活动时,由院团委学生会、研究生会和各系团总支学生会组织的须经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由团支部和班级组织的须经本系党总支批准,由学生社团组织的须经院团委批准,未经批准不得组织开展。
所有在校外开展的学生活动都应明确有关教师为直接责任人,原则上应由教师带队开展活动,参与人员较少的活动经批准后可由学生自行开展,但有关教师应做好活动前的教育引导工作,并制定应急预案。如活动中出现突发情况,应在第一时间进行处理,并及时逐级报告。
第十二条 为了提前协调活动时间、合理安排活动节奏,开展院系学生活动应每两周上报一次未来两周活动计划,由院团学统一收集、汇总、留存。
第三章 各系团总支学生会学生活动管理
第十三条 各系团总支学生会开展本系文艺类、体育竞技类活动原则上每学期最多各开展2次,为参加学院层面的竞赛和汇演类活动举办的选拔赛不做次数限制;其他种类活动也要控制数量,保证质量。
第十四条 鼓励各系团总支学生会多开展思想政治研学类活动。按照党章、团章要求,党员、团员应当参加政治学习类活动,不得无故缺席。其他种类活动遵循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得强制学生参加,但各系应采取适当方式鼓励学生参与,对于积极参加者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五条 鼓励各系团总支学生会策划举办有创意的面向全院同学的活动。如组织院级活动,需在活动策划经由本系团总支书记审批后,填写院级活动申请表,待院团委审批通过后,方可举办。具体流程请参考《各系团学举办院级活动申请和审批流程》。
第十六条 各系团总支学生会须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之内,将本系该学期拟开展的学生活动及经费预算报院团委备案。临时开展未提前备案的学生活动时,须书面上报院团委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四章 团支部和班级学生活动管理
第十七条 团支部和班级要积极响应和贯彻落实学院和本系的要求,组织开展好团日活动、理论学习、班团会等规定的学生活动。
第十八条 鼓励团支部和班级创新活动形式,多开展参观学习、经验交流、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思想性强、具有教育意义、对同学成长发展有促进作用的学生活动。
第十九条 团支部和班级开展活动要精心策划,追求实效,做到真交流、真学习,以活动凝聚人心,以活动激发干劲,以活动促进团结,防止形式化、表面化。鼓励各团支部和班级之间相互学习策划经验,在交流中共同进步。
第五章 社团学生活动管理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活动以丰富校园文化、陶冶学生情操、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为目的,提倡并支持社团多开展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不得开展与本社团成立宗旨无关的活动,不得开展商业性、营利性活动,不得擅自收取活动经费。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开展民族相关活动要符合国家宪法法律和学院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应有计划、相对独立地开展经常性的活动,不准占用上课时间开展活动。如时间、地点、人员与学院和各系的活动相冲突,必须服从学院和各系的统一安排。
第二十三条 邀请校外人员参加学生社团活动时,须先向院团委申请,持院团委的介绍信进行正式邀请。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每学期注册时,须填写活动审批表,将本学期拟开展的学生活动及经费预算报院团委批准。开展未提前备案的学生活动时,须书面上报院团委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二十五条 挂靠在各系的学生社团如需配合各系团总支学生会开展学生活动,须书面上报院团委批准后方可参与配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相关条款由院团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