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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电子科技学院科研合作协议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1-01-28 10: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科研合作协议(合同,以下统称协议)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学院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科研合作协议,是指协议双方就科研合作、技术服务、委托开发、技术咨询、成果转移/转让、技术培训等相关科研工作而签订的协议。
第三条 科研合作协议的审核、签订、管理工作,统一由科研管理处(以下简称为科研处)负责。
第四条 院内责任部门,是指学院执行科研合作协议的部门;院内协议责任人,是指执行科研合作协议的项目组组长。
第五条 重要科研合作协议的签订,报告学院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章 科研合作协议的签订
第六条 学院或科研承担部门与院外机构(科研项目管理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进行长期科研技术合作时,须报学院批准后签订科研合作框架(战略)协议。协议对双方可能发生的科研合作、技术服务、委托开发、技术咨询、成果转移/转让、技术培训等事宜,进行战略性、框架性描述。
第七条 学院对外开展具体科研合作时,应签订科研合作协议,对具体合作事项进行约定。
(一)涉及资金往来的科研合作,须以学院名义签订协议,责任部门向科研处申请,科研处审核后,送财务资产处办理。
(二)不涉及资金往来的科研合作,可以部门名义签订具体科研合作协议,但须在协议签订一周内报科研处备案。
(三)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以学院名义签订科研合作协议。
第八条 科研合作协议须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及义务(包括经费划拨与使用、成果提供与移交形式、知识产权划分与归属等),遵守相关的保密规定。涉及对方的具体宣传材料、申报材料(含电子、网页等),须经双方审核签字,并明确违规责任。
第九条 合作协议的签订,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学院相关规定,由协议双方协商确定,加盖学院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执行。
第三章 科研合作协议的执行
第十条 协议签订生效后,由科研处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 科研处每年对有效期内的科研合作协议进行核查,协议责任部门负有对协议履约情况汇报的义务。
第十二条 协议责任人应确保科研合作协议顺利履行,完成协议约定内容后,须及时向科研处报备相关成果材料;如协议延期继续执行,须报告科研处,必要时签订补充协议。否则,按协议中止处理。
第十三条 协议涉及外来科研经费,须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协议责任人须提交经费使用预算,由科研处审核后,商财务资产处建立项目财务账号。
第十四条 协议涉及转出科研经费,协议责任人须提交经费划拨说明,经科研处审批后,送财务资产处办理。
第十五条 协议执行过程中若对方违约或违规,协议责任人须立即向科研处报告,协助科研处做好处理工作。
第十六条 使用协议涉及的科研经费购置仪器、设备、材料等,须按照科研经费使用管理规定及财务、采购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北京电子科技学院科研合作协议管理规定》(院科发〔2012〕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