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管理处

北京电子科技学院科技成果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1-28 10:0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科技成果管理,鼓励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适应学院科研工作的发展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及《科技成果登记办法》、《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和《北京电子科技学院科研管理规定》,结合《教育部 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在编、合同或协议聘用教职工以及学生,在学院工作学习过程中或主要利用学院提供的工作条件,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所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的管理

第三条  职务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学院所有。对于可充分体现学院科技创新能力的高水平成果,学院按有关规定或决定给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员相应的奖励。

第四条  科研管理处(以下简称科研处)是科技成果的归口管理部门,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岗位,负责科技成果的产权申报、验收鉴定、登记备案、权属审核、奖励评审、转移转化、成果推广等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五条  学院主要科研部门、企业和科技成果完成人负责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广、应用、服务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  相关人员未经学院允许,擅自或变相转让、转移科技成果,以及泄露学院技术秘密和损害学院的声誉或技术经济权益,牟取私利的,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承担法律和行政责任。

第二章  成果分类与认定

第七条  按成果性质,将科技成果划分为理论研究成果、应用技术成果两大类。

理论研究成果包括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研究成果。主要表现形式为学术论文、论著、译著和编著,以及其他作品等。

应用技术成果包括具有实用价值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计等研究成果。主要表现形式为科研项目、工程设计和科技服务相关的资料、样机、样品等技术秘密,以及发明创造专利、计算机软件版权等。

第八条  理论研究成果发表时标注的作者第一单位和应用技术成果的完成单位一般应是北京电子科技学院,否则不予认定。学院教职工经学院批准,进行深造、访学、进修、参与其他单位项目研究等取得的科技成果,予以认定。

第九条  应用技术成果的验收鉴定工作,按国家《科技成果鉴定办法》和该成果所依托项目的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发表(出版)理论研究成果或评价(鉴定、验收等)应用技术成果前,成果完成人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做好申报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第三章  成果登记与备案

第十一条  职务科技成果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第十二条  理论研究成果的责任作者应在成果发表(出版)两个月内(原则上当年的研究成果应统计在该自然年度内),持论文或著作的封面、目录、成果内容、封底等复印件,或者录用证明、检索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和成果内容到科研处登记、备案。理论研究成果登记备案内容主要包括:成果题名、成果类别、责任作者(先后顺序排序)、刊名或出版社名称、发表(出版)时间等。

第十三条  应用技术成果第一完成人应在成果完成鉴定(验收)工作,或取得奖励证书两个月内,凭申报材料、鉴定(验收)材料、批准材料等全套技术材料原件到学院科研处完成登记备案和科技归档工作。应用技术成果登记备案内容主要包括:成果名称、成果类别、完成人(先后顺序排序)、评价内容、取得时间等。

第十四条  学院作为完成应用技术成果的参加单位的,由成果的院内第一完成人完成成果登记备案和科技归档工作。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信息的统计和使用,以科研处的备案登记数据为准。

第四章  成果转移与转化

第十六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与学院签订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并享有协议约定的权益。

第十七条  收入金额为50万元以下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由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报学院法定代表人审批;收入金额为50万元以上(含)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由科研处报告院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在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时,可以通过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也可以通过协议定价。协议定价的,将通过学院网站、办公系统、公示栏等方式在校内公示。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后的收益归学院所有。学院对取得该科技成果的完成人员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部门及相关人员给予奖励。在成果转化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是指在转化该成果的过程中,对于推荐最终实施转化单位、吸引转化投资、转化谈判、合同签订等事宜做出实质性贡献的部门和院内人员。

第二十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到账收入扣除税费、学院直接投入经费后为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

第二十一条  以技术转让或许可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从技术转让或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80%的比例用于奖励;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60%的比例用于奖励。

第二十二条  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的奖励份额为奖励总额的80%;在成果转移转化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部门和其他人员获得的奖励份额为奖励总额的20%

第二十三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奖励,由科研团队提出分配方案,报学院审核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以横向项目为依托面向企业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合作活动,项目完成验收后的结余经费,可视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净收入。

第五章  成果推荐奖励

第二十五条  学院推荐技术创新性突出、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显著的科技成果申报各级各类科技奖励。

第二十六条  科研处组织召开推荐评审会择优推荐科技成果,评审会专家由学术委员会相关专业成员组成。

第二十七条  科研处负责组织推荐以下种类的科技成果奖励,但不限于这些类别。

国家级科技成果奖励,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励,包括中央办公厅、密码行业、教育部等部委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和北京市科学技术奖等。

第二十八条  凡被推荐的科技成果须符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

第六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北京电子科技学院科技成果管理办法(试行)》(院科发〔20142号)同时废止。